13日,記者從湛江市房產管理局獲悉,《湛江市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將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使用、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
《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及開發建設單位自留房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初始登記時交存。回遷安置房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和被拆遷安置戶協商約定交存;沒有約定的,由被拆遷戶按細則標準交存。交存時間為辦理產權證之前。此舉不僅從根本上杜絕開發商挪用的可能性,而且也解決了因開發商留用或空置房屋未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而導致業主無法啟用維修資金的難題,有效地維護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細則》還明確了危急情況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以及保值增值等情況的管理。《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發生危及房屋及配套設施安全緊急情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不需住宅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通過。
關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保值增值問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國債或銀行定期存款。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柜臺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并持有到期。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此外,《細則》第三十三條還規定,業主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憑證。業主申請辦理房產轉讓、租賃和抵押登記等手續時,也應當提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憑證。對已建賬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小區,業主持有房屋權屬證書,但未交存或欠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市房地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房產的相關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