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財政局獲悉,今天上午,我市正式出臺《湛江市農村集體資源管理暫行規定》,并將坡頭區“村財鎮管”的獨特管理模式作為藍本在全市推行。省財政廳、國家財政部此前相繼在網站對該模式進行聯播推廣。
據了解,坡頭區在經過8年3個試行(點)階段后,現已將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級54個,組級695個)資金納入財政所監管。同時要求各村民小組只能開設一個對公基本賬戶,并且必須將全部的集體資金繳存到對公賬戶,不得私自設立其他賬戶運行資金。
為規范農村資金的報賬手續,要求:經辦人使用備用金支付并取得費用票據→報賬員根據費用票據填寫《報賬表》→經辦人、證明人及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成員簽字→村長(或社長)審批簽章→財政所所長審核→代理出納開具現金支票→代理會計審核并加蓋印鑒→報賬員憑支票到銀行提取現金。若遇大額款項提現或轉賬時,則要求:報賬員提供大額開支單據或村集體會議過會記錄(記錄應有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成員及其他參會人員簽字)等資料→報賬員填寫《提現審批表》或《轉賬通知書》→村長(或社長)審批→財政所所長審核→代理出納開具現金支票→代理會計審核并加蓋印鑒→報賬員憑支票到銀行提取現金或轉賬。
據介紹,單筆開支不超過300元的(含300元),由村長(或社長)審批;單筆開支在300—1000元(含1000元)之間的,由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組長審核簽字,村長(或社長)審批;單筆開支在1000—5000元(含5000元)之間的,由本村(或本社)領導成員集體審批,民主理財監督組長及部分成員審核簽字;單筆開支在5000—20000元(含20000元)之間的,由本村(或本社)領導成員集體審批,民主理財監督組長及部分成員和部分村民代表(或社員代表)審核簽字;單筆開支超過20000元的,村民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表決通過,村長(或社長)審批。分配類開支分配方案必須經村長(或社長)、報賬員、民主理財監督小組全體成員審核簽字后,提交村民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分配的款項由銀行直接轉賬到各村民的私人賬戶。
與此同時,明確農村會計委托代理工作人員在農村資金管理中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由鎮(街)依照職責權限給予效能問責、通報批評、紀律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