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霞山法院通過財產保全,敦促被告主動到法院請求解除凍結,為當事人林某追回借款32萬余元。
原告林某與被告陳某系朋友關系。2022年,被告陳某以搞項目需要資金短期周轉為由向原告林某提出借款,并介紹被告柯某給原告認識,聲稱柯某系其項目的合作伙伴。經過了解,原告林某最終同意向兩被告提供借款60萬元。為此,原告林某與兩被告簽訂了《借款協議》,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了全部借款。由于兩被告沒有依約償還借款,經多次催促無果,林某無奈之下將二人訴至法院。
法院受理該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后,根據原告林某的財產保全申請,依法對兩被告名下的資金、房產等進行凍結、查封。二名被告在收到財產保全的短信通知后,隨即主動聯系承辦法官。承辦法官在向二名被告詳細了解事發經過后,耐心講解財產保全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相關規定及其法律后果,語重心長地勸說二名被告與原告林某進行協商調解,依約償還借款。最終,被告陳某積極籌措資金,并與原告林某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柯某也積極聯系法官、籌措資金,以期盡快申請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法官說法:
財產保全措施旨在防止當事人轉移財產,保證生效判決的執行,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實踐中,財產保全措施通過扣押、凍結、查封了被申請人的動產、銀行賬戶、不動產等財產,以促使被申請人積極履行義務,保障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被保全的財產不得以出賣、出租、抵押、贈與、提取等方式處置,因而給被申請人的生活工作帶來了不便影響。因此,被申請人應當誠實守信,積極履行雙方約定的義務,以避免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也存在法律風險。根據法律規定,申請人一般應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將承擔申請保全錯誤的賠償責任。故當事人在訴訟當中也應慎重選擇申請財產保全,避免因濫用財產保全訴訟權利而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