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先生:我的住址是霞山區建設路5號住房保障中心,我于2018年9月入住,現因兒子名下有一輛機動車,導致我不符合居住公租房的條件。我欲了解居住公租房的條件,希望有關部門盡快給予回復。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湛江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湛府規〔2021〕4號)明確了申請公租房的條件,其中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名下均無機動車輛、船舶(不含殘疾人車、摩托車、三輪車,以及用于生計的且車齡在36個月以上排氣量為1.6升(含)以下的汽車)。經調查,你的家庭共四人申請公租房,分別為勞*秀、勞*波、勞*偉與陳*芳。我局在2021年度公租房保障資格核查時發現,勞先生家庭共同申請人勞*波名下購有私家轎車,車輛品牌為寶馬2979CC小型汽車,排量為2979ML,家庭資產已不符合上述規定。我局于2022年8月11日向你家庭送達《關于責令限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事先告知書》,2023年1月11日送達《關于責令限期騰退湛江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決定書》,請勞先生家庭按照決定書的要求限期退出公租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