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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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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解讀
本條是關于對有組織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有組織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以及組織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予以嚴厲懲處。為推進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本法對預防和治理、案件辦理、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國際合作、保障措施等相關制度作了規定,并在第一章“總則”中專門針對有組織犯罪的定義作出明確規定。本條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八章“法律責任”的第一條,明確規定對各種有組織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宣示了國家對有組織犯罪嚴厲懲處,絕不妥協的態度。同時,本條也是在依法追究有組織犯罪刑事責任問題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銜接的規定。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歷來重視防范和懲處有組織犯罪,第二百九十四條具體規定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以及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相關犯罪分子以全面打擊。本條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作出的銜接規定,并對其他有組織犯罪予以整體規定。
除上述規定外,本條還規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犯罪,以及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我國境內實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對我國或者公民犯罪的情形。理解本條時除了應注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銜接外,也應注重本條和其他相關規范性文件銜接。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并未就惡勢力組織作出專門規定,但是其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關于共同犯罪、犯罪集團等規定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惡勢力組織犯罪同樣適用。
此外,為有效打擊有組織犯罪,相關部門還出臺了立法解釋、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五)最高人民法院《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等。在對有組織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時,也應按照這些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嚴格依法對其予以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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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引
寧某強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該案中,寧某強等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軟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多次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非法拘禁、強迫交易、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高利轉貸、誣告陷害、妨害作證等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較為全面地體現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犯罪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