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支付寶賬號31小時,收取租金6萬多元,躺著就能賺錢,你心動了嗎?近日,廉江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被告人李某某因出租支付寶賬號,幫助他人實施網絡犯罪,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32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一名微信昵稱為“C”(身份未查實)的人利用網絡實施犯罪,為謀取利益,仍將其注冊的中山市某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支付寶賬戶出租給“C”,并約定以賬號流水金額的0.8%作為報酬。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12日9時至2019年5月13日16時期間將企業支付寶賬戶租借給“C”,出借時間約31小時。在此期間,該企業支付寶賬號流水達到74950674元人民幣,被告人李某某共收取“C”支付的報酬63200元。經查,2019年5月12日21時許,被害人黎某某在網上看見以中山市某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的名義發布的虛假理財產品,承諾買滿一年后有15%的利息。被害人黎某某信以為真后,分兩次購進該虛假理財產品7000元人民幣(一次2000元,一次5000元),因此被騙人民幣7000元。2020年6月26日,被害人黎某某發現該購買的理財產品滿一年后無法兌現,隨后報警。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向廉江市公安局投案。案發后,被告人家屬代其對被害人黎某某賠償損失7000元人民幣,被害人黎某某對被告人表示諒解。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某某通過家屬退出贓款人民幣63200元及繳納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經法院審理,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因此,根據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說法】
在司法實踐中,一些不法分子為隱藏自己的真實身份,躲避法律打擊,通過網絡平臺發布“租買微信”“租買支付寶”的廣告,利用一些人不懂法律又愛占小便宜的心理,通過支付一定報酬獲取他人實名注冊的微信、支付寶,進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一旦出租、出借、出售的微信、支付寶賬戶被不法分子利用,涉案賬戶的開戶人,將可能成為犯罪的“幫兇”,極可能構成詐騙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飾隱瞞違法犯罪所得罪等。因此,個人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支付寶賬號,切勿輕易出租或借用相關支付賬戶,避免造成財產損失甚至招來牢獄之災。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