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一男子在沒有取得相關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情況下,與他人合伙非法經營汽油,受到法律懲處。近日,吳川市人民法院審結該案,被告人孫某甲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八千元。
????據悉,被告人孫某甲1988年出生,吳川市人。因該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執行逮捕,同年3月17日被吳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4月26日被吳川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5月19日被法院取保候審。
????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間至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孫某甲在沒有取得相關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先后與“偉少”、李某合伙在吳川市某訓練場附近非法經營汽油。其中2019年9月間至2019年11月間,孫某甲與“偉少”合伙向他人非法銷售汽油,獲利約一萬元。2019年1月5日起,孫某甲與李某合伙繼續在吳川市某訓練場附近非法銷售汽油,至2020年1月20日被查獲時獲利約一萬八千元。經國家危險化學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東)檢測,被告人孫某甲非法經營的汽油的辛烷值為92.0。
????另查明,公安機關在該案中扣押了被告人孫某甲違法所得人民幣八百六十二元、黑色三星手機一臺、無牌面包車(車頭標有“JINBEI”英文字母)一輛、紅色儲油罐二個、加油機一臺、貨車一輛、汽油625KG。又查明,被告人孫某甲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被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甲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擅自非法經營汽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甲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孫某甲本次犯罪主觀惡意不大,在非法經營的過程中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態度好,確有悔罪表現,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孫某甲宣告緩刑。根據被告人孫某甲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同時,對被告人孫某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八千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扣押在案的人民幣八百六十二元、無牌面包車(車頭標有“JINBEI”英文字母)一輛、紅色儲油罐二個、加油機一臺、江鈴牌貨車一輛、汽油625KG予以沒收,沒收的人民幣由公安機關上繳國庫,其他物品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