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職工父母要上班無暇帶孩子,請保姆又花費不菲,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成了帶娃的主力軍,甚至有年輕人認為,老人帶娃是理所應當的事情。但記者走訪發現,有相當多的老人并不愿意帶孩子,他們更愿意好好享受晚年生活,做做自己喜歡的事情,還有的老人認為,年輕人請老人帶孩子應該付相應的報酬,否則自己和免費勞動力沒有區別。
娟姨
“我想享受晚年,不想帶孩子有錯嗎?”
“我就是不想帶孩子,這有錯嗎?難道帶孩子是老人的義務?”娟姨向記者“吐槽”,因為自己不愿意帶孩子,兒子兒媳和自己鬧得很僵。
娟姨退休前在某事業單位從事財務工作,工作能力很強,人緣也不錯,是單位里有名的女強人,退休后,她不愿意在家里閑著,唱歌、跳舞、種花,每樣都做得很出色,還時不時約上老姐妹去旅游。大伙兒都說,娟姨退休后比工作時還要忙,娟姨說:“不管是工作還是退休,我都不愿在家里待著,我喜歡出去活動,與人交際。”
今年6月,娟姨當奶奶了,兒子兒媳希望娟姨可以到家里幫忙帶孩子。“兒子的理由是,保姆畢竟是外人,我帶孩子他們放心。”對于兒子希望自己帶孩子的請求,娟姨一口回絕了。“我有自己的生活,如果我去帶孩子了,那我就沒辦法搞我的興趣愛好了,也不能和朋友去玩了,只能每天和小嬰兒待在一起。另外,我也不想和年輕人住在一起,我們的觀念和生活習慣不一樣,住在一起容易起矛盾,現在一周見一兩次就挺好的。”
對于娟姨的拒絕,兒子兒媳表示不理解,甚至有些怨氣,“我兒子說,你看別人家,只要老人行動自如的,不都是他們帶孩子嗎,你們怎么就不能帶,這么大年紀了別只顧著玩了。”聽了兒子的話,娟姨徹底生氣了,她認為,自己辛苦大半輩子努力工作,把兒子拉扯大,既是優秀的員工也是稱職的母親,怎么到老了卻成了兒子嘴里“只顧著玩”的老人?“兒媳的產假快要休完了,我建議他們請保姆,我可以幫忙物色保姆,也可以在經濟上支持他們,這是我心甘情愿給寶寶的,但是帶孩子,絕對不行。”
劉嬸
“我不愿當免費勞力,向兒子要工錢合理嗎?”
“談錢傷感情,不談錢心里憋屈。”劉嬸已經在兒子家幫忙照顧孫子一年了,她在兒子家住得還挺舒心的,兒子兒媳下班回到家都會幫忙做家務,讓自己可以喘口氣,唯一讓她不滿意的是,兒子從沒有給過她“工錢”。劉嬸說,兒子每周會給她一筆買菜錢,一周過去后若有錢剩就留在劉嬸處,若提前用完了劉嬸就再和兒子要,等到下一周,兒子再重新給她一筆錢買菜。但現在物價貴,錢基本上是提前用完的,實際到劉嬸手里的錢并沒有多少。
退休前,劉嬸和老伴是普通工人,退休工資并不多,靠多年的省吃儉用存下了一點錢。一年前孫子出生,劉嬸立馬答應了兒子的請求,到兒子家中幫忙帶孩子。“我來帶孩子,一方面是考慮到家人帶孩子,大家都放心些;另一方面,也能減輕一下子女的負擔,現在年輕人都不容易,請保姆又貴,我來帶的話他們的經濟負擔沒有那么大。”一直以來,兒子都沒有提過“工錢”的問題,劉嬸也沒有主動提,她總想著兒子應該多多少少會給一點,另一方面,她也感覺向兒子要工錢顯得有些生分,怕被人說自己計較、勢利。
在兒子家一年,劉嬸不僅沒收到兒子的“工錢”,反而自己還貼補了不少,“有時候一周還沒過完,買菜錢就用完了,我就沒找他要,花自己的退休工資去買菜了。有時候帶孫子出去玩,也會花錢打車、買玩具。”羞于談錢,但不談錢自己心里又難受,劉嬸陷入了矛盾中,“人老了總會有病痛,看病買藥的支出就多了,我們總要有點錢在手上才安心。另外,年輕人讓老人來帶孩子,給點錢給老人,也是對父母的尊重啊,總不能把父母當成免費勞動力吧?”劉嬸想,讓父母免費幫忙帶孩子,是不是也是一種“啃老”呢?
律師
帶娃不是老人義務
可要求子女付報酬
我國素來存在“老人帶孩子”的傳統,隨著如今年輕人的工作壓力越來越重,老人們幫著帶孫輩的現象日益普遍,而老人帶孫輩是否為法律義務、老人可否向兒女主張報酬等法律問題引起了廣泛關注。
針對上述兩個問題,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師事務所蔣陽兵律師認為:首先,從法律層面講,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父母負有不可推卸的撫養責任。無論是我國《民法通則》亦或是《民法總則》都有相關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才是孩子第一順位的監護人,即使離婚,孩子的監護人也是父母。祖父母在沒有監護人身份的情況下,是沒有義務教育撫養孩子長大,而且幫忙帶孩子支出的費用和提供的勞務,是有權要求受益人(孩子父母)支付或償還的。不僅如此,今年最新出臺的《民法典》同樣明確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再比如我國的一些單行法,《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因此,在“老人帶孩子”成為社會普遍現象的當下,請別用親情來道德綁架老人,即使老人不撫養孩子也非“不近人情”。即使老人主動或不得不承擔了撫養孩子的責任,父母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依然負有直接責任。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在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在農村地區,父母因生活需要在外務工而將未成年子女交由老人照顧十分常見。老人代替父母承擔了孩子的撫養義務,付出了勞動,老人可向小孩的父母主張實際的費用支出和合理報酬。蔣陽兵建議,在“老人帶孩子”的模式下,老人為避免日后與子女因經濟問題發生糾紛,可以通過協議約定一定數額的報酬,這種情況可得到法律的支持。
蔣陽兵律師認為,對于老人帶孩子這一熱點話題,年輕父母應當感激老人基于血脈、親情等原因而幫助撫養下一代,同時請記住,老年人帶孩子是情分,而不是本分。為避免與老人對簿公堂,應當在日常生活中常懷感恩之心,支持老人在帶孩子之余有自己的興趣愛好,根據自身的經濟條件給老人買一些禮物和支付些報酬,給老人放一下假,主動接過照顧孩子的任務,營造和諧融洽的家庭關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