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30日,麻章一名2歲的幼童陳某凡出門玩耍不慎掉入水坑,經搶救無效溺亡。事后,陳某凡的父母將因建房挖坑的李某及其三個兒女四人告上法庭。
????近日,麻章區人民法院判定原告因未盡監護職責,也需承擔責任,判決四名被告向兩名原告共同支付各項賠償款合計22萬余元,駁回兩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情:
????鄰居建房挖坑 2歲幼童不幸溺亡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兩家宅基地相鄰。2019年4月30日,李某在陳家住宅東側建房,在在建住宅東側挖了一個長3.6米、寬1.4米、深1.2米的土坑,經雨水浸積形成水坑。
????經陳家及村民多次提醒,李某并未在該水坑設置隔離帶或警示標志。2019年6月4日15時許,年僅2歲多的陳某凡出門玩耍不慎掉入水坑。當日16時,陳某凡被送至醫院急診救治,6月6日因救治無效宣布臨床死亡,死亡原因為溺水。陳某凡的父母據此將李某及其三個兒女四人告上法庭,請求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合計96萬余元。
????判決:
????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也需擔責
????該案訴至法院后,如何劃定原、被告雙方責任,監護人是否也需承擔責任,成為了本案的爭論焦點。被告認為,原告對被害人負有法定監護義務,對于事故發生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同等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該水坑會對過往行人造成滑落、跌傷的潛在危險,但李某經二原告及鄰居多次提醒,仍未在水坑附近設置隔離帶或警示標志。四被告作為水坑的直接管理者,對陳某凡的溺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同時,陳某凡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二原告作為其法定監護人,對其負有法定的監督、保護及照顧的義務。二原告應當預見在自己居住范圍內存在的水坑對陳某凡而言存在高度危險性。事故發生當日,二原告均在家,卻放任不滿3周歲的陳某凡離開監護范圍,二原告未盡監護職責,對其子陳某凡的溺亡存在重大過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應當適用過錯相抵原則,減輕四被告的賠償責任。故采納四被告的辯解意見,酌定由二原告與四被告各承擔50%的同等責任。
????判決四名被告向兩名原告共同支付各項賠償款合計22萬余元,駁回兩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原、被告雙方均服判,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律鏈接>>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應盡嚴格的監護義務
????依據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本案中,受害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在明知住宅附近存在高度危險性的土坑,在監護的過程中疏忽監護,放任作為被監護人的受害人離開監護范圍,系造成本案悲劇發生的原因之一,監護人應當對損害后果負同等責任。
????監護人職責,《民法典》怎么說?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