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是六一兒童節,為了更好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記者梳理了湛江中院公布的4起侵害兒童權益案例,予以警示。
案例一
岑某猥褻學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被害人A某(女,時年7歲)因未及時完成作業被被告人岑某留在教室做作業。期間,被告人岑某趁機對被害人A某的下體實施猥褻,致其陰部不適,不敢小便。
判決結果
????遂溪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岑某無視國家法律,身為人民教師,利用其身份之便在教室內猥褻學生,情節惡劣,社會影響極壞,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綜合本案的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岑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岑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禁止從事教師職業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岑某提出上訴,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系一起校園猥褻兒童案件。被告人岑某身為人民教師,竟背棄教師職責,對年幼學生進行猥褻,不僅觸犯了國法,更是嚴重違背倫理道德底線,嚴重侵害學生身心健康,犯罪性質、情節惡劣,社會影響極壞,故人民法院對其依法處罰。學校及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教職工職業道德和操守的監管,也提醒學校及家長應當重視對兒童的性安全防范教育,減少和避免類似案件的發生。
案例二
劉某多次猥褻兒童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7月間,被告人劉某4次分別在超市門前、路邊、學校公廁、游戲室對被害人B某等3名女童(時年5歲至8歲)采取摟抱、撫摸陰部等方式進行猥褻。
判決結果
????徐聞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為尋求刺激,多次猥褻兒童,其行為構成了猥褻兒童罪。被告人劉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告人劉某將“咸豬手”伸向認知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弱的兒童群體,多次對女童實施猥褻行為,受害女童受限于其認知能力,未能正確認識到其權益受損,需尋求幫助。由此可見,監護人及社會群體在對兒童保護和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疏漏。因此,對兒童負有監護義務的群體應切實擔負起保護和教育職責,時刻警醒,絕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同時,人民法院也會依法懲治侵害兒童權益犯罪,織牢織密兒童權益司法保護網,為兒童健康成長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案例三
駱某奸淫幼女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4日,林某(已判決)開摩托車搭載被害人C某(時年12歲)外出玩耍直至次日凌晨2點,后聯系被告人駱某(時年17歲)一同到酒店開房住宿。入住酒店后,被告人駱某提出要和被害人C某一起睡覺,遭拒后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經吳川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C某頭部挫傷,左頸部見擦傷,損傷程度未達輕微傷。
判決結果
????坡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駱某無視國家法律,違背不滿14周歲幼女的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駱某作案時未滿18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駱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案例四
陳某奸淫繼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系被害人D某(時年11歲)的繼父。2019年間,陳某趁妻子外出之際,兩次強行與被害人D某發生性關系,多次猥褻被害人D某,并用手機將過程拍攝記錄。
判決結果
????霞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無視國家法律,借與被害人共同生活之機對被害人實施奸淫及多次猥褻,該行為已分別構成強奸罪和猥褻兒童罪,應依法予以并罰。被告人陳某作為被害人的繼父,利用監護人的身份,通過威脅、誘騙等方法對自己年僅11周歲的繼女實施奸淫,情節惡劣,應予以嚴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近年來,兒童遭性侵案件呈現出熟人作案比例相對較高,多是利用特殊身份或特殊關系實施犯罪; 因犯罪未被及時發現,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數多,持續時間長等特點。面對熟人作案,作為孩子的直接關愛者在時刻保持警惕的同時,也要給孩子創造一個相對安全的環境。“家丑不可外揚”的思想、對熟人“過分親昵”的忽視,都有可能把孩子推向黑暗的深淵。
法條鏈接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系被害人D某(時年11歲)的繼父。2019年間,陳某趁妻子外出之際,兩次強行與被害人D某發生性關系,多次猥褻被害人D某,并用手機將過程拍攝記錄。
判決結果
????霞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無視國家法律,借與被害人共同生活之機對被害人實施奸淫及多次猥褻,該行為已分別構成強奸罪和猥褻兒童罪,應依法予以并罰。被告人陳某作為被害人的繼父,利用監護人的身份,通過威脅、誘騙等方法對自己年僅11周歲的繼女實施奸淫,情節惡劣,應予以嚴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近年來,兒童遭性侵案件呈現出熟人作案比例相對較高,多是利用特殊身份或特殊關系實施犯罪; 因犯罪未被及時發現,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數多,持續時間長等特點。面對熟人作案,作為孩子的直接關愛者在時刻保持警惕的同時,也要給孩子創造一個相對安全的環境。“家丑不可外揚”的思想、對熟人“過分親昵”的忽視,都有可能把孩子推向黑暗的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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