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汽油等危險物品不可隨意買賣,經營需經國家相關部門許可。可是,鄭某某、陳某某、羅某等三人卻罔顧法律,未經許可私自出售汽油,觸犯了法律條例。近日,廉江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鄭某某、陳某某、羅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案件回顧——
2019年年初,被告人鄭某某、陳某某與莫某某(在逃)合謀非法經營汽油,在未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證照的情況下,通過被告人羅某租賃到廉江市一處空地,并非法購進油車、油桶及大量車用汽油藏匿于該處,同年3月10日該油站正式對外經營。被告人鄭某某、陳某某負責為顧客加油,每月領取工資5000元人民幣并各占油站5%的股份,被告人羅某占油站10%的股份。同時,為方便管理,四人創建了一個微信工作群,由被告人鄭某某、陳某某將每日通過現金及微信收取到的油款統計上傳至該微信群處報備。同年7月12日,該油站被公安民警查處,并現場扣押到手機5部、汽油6650公斤、改裝油車2臺、油桶14個及現金人民幣640元。經鑒定,被扣押的汽油辛烷值分別為97.8、97.3。
另查明,該油站存續期間,共計非法銷售汽油金額為77萬元人民幣。被告人鄭某某交代其至案發時共領取了兩個月工資合計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陳某某交代其至案發時共領取了兩個月工資合計人民幣10000元及1000元分紅。
廉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陳某某、羅某違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規定,在沒有取得許可的情況下非法經營汽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予懲處。被告人鄭某某、陳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確有悔改表現,被告人羅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因此,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提醒———
汽油是燃點較低、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通過非法渠道購買汽油極易造成火災、爆炸等事故;并且非法買賣汽油導致大量汽油失控,社會安全隱患極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非法加油點、流動加油車油品來路不清,質量無法保障,既擾亂成品油市場秩序又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切實增強安全意識,自覺到正規的加油、加氣站點購買燃油、燃氣,嚴禁非法加油、加氣行為。同時鼓勵市民群眾積極舉報違法犯罪線索,自覺抵制非法經營犯罪行為,共同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