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盜竊手機時被發現,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近日,吳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該案,被告人韋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據悉,被告人韋某某,1977年出生,廣西興賓區人,因涉嫌該案于2018年7月2日被南寧鐵路公安局南寧公安處南寧站派出所民警抓獲并羈押,同年7月4日被吳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該局執行逮捕。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20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韋某某在吳川市梅菉街道一運車站旁吃完宵夜后,來到梅菉街道解放北路某廠房宿舍,看見被害人蔡某家的窗戶沒有關,被告人韋某某從窗口往里看,發現蔡某放在房間桌子上的兩臺手機正在充電。于是被告人韋某某從地上找來一根木棍,將這兩臺手機勾出來。這時,蔡某被驚醒,發現自己的兩臺手機被人盜竊了,就追了出去。韋某某在逃跑過程中,他戴著的一頂黑色的帽子掉到落上。當蔡某追到梅菉街道解放中路時,被告人韋某某將其中一臺手機向蔡某擲來,蔡某躲開后追上韋某某將其絆倒,之后兩人互相扭打起來,被告人韋某某被蔡某按到在地上,而韋某某用口咬住蔡某的手臂,蔡某只好松開了手,后被告人韋某某逃離了現場。
????法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某在盜竊被害人手機的過程中,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韋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其有多次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前科,且均在前罪執行完畢五年內又故意犯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法對其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韋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