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11月15日電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宣判一起詐騙案,被告人張某某等13人利用他人的在校學生身份信息,在多個購物平臺套取手機1300多部,并低價轉賣變現,累計騙取購物平臺財物多達470余萬元,被法院依法以詐騙罪判處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6年3月,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分局經偵大隊陸續接到報警稱,赤峰市某網絡服務公司業務員以“給好處費”的方式,獲取在校學生身份信息。隨后以這些學生的名義,從多家分期購物平臺購買手機。在向學生承諾手機每期還款均由公司負責后,要求學生把購買到的手機轉交業務員。這些手機最終都被低價轉賣牟利,僅有少部分款項用來償還手機分期付款賬單,導致購物平臺遭受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是赤峰市某網絡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本案主犯,她伙同被告人劉某、周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通過與學生簽訂協議,承諾替學生還款,利用在校學生的身份信息在多個購物平臺套取手機1351部,并以低于購買價變現,騙取購物平臺財物價值470余萬元,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詐騙罪。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某、劉某、周某某等13人犯詐騙罪,判處主犯張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50萬元;分別判處劉某、周某某等12名從犯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至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1.7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
記者采訪了解到,該案中,赤峰市多達800余名職業技術院校在校學生的身份信息被該團伙利用,一些學生甚至轉而成為該犯罪團伙成員。辦案民警提醒廣大學生,如果身邊同學、朋友以創業、投資、刷業績等為由,請求幫忙到貸款平臺借款、在購物平臺購物,并聲稱“不用負責還款”,甚至還提供報酬作為誘餌,一定要擦亮眼睛、堅決拒絕,不給違法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