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網訊 近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公布了《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下稱《草案》),并向社會征求意見。公告提到,該《草案》將于10月一審。
????與5月廣州市法制辦公室公布的《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相比,《草案》增加了巡游出租車“提供電召服務”的相關規定。
????《草案》規定,對乘客通過電信、互聯網等方式提出的電召服務需求,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提供服務,因故不能履約的,應當提前告知乘客;電召接客途中應當放置或者顯示“電召服務中”標志;乘客未按照約定候車時,應當與乘客聯系確認。
????對接受乘客通過電信、互聯網等方式提出的電召服務需求后,無正當理由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提供服務的,《草案》也規定了相應罰則,即“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巡游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經營者,《草案》則規定不得向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或者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提供電召服務信息;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車輛一致;按照公平原則為駕駛員和乘客提供電召信息服務,不得以乘客競價方式或者變相競價方式進行客運服務撮合。
????違反上述規定的巡游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經營者擬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每宗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每宗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草案》對于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在第四十二、四十三條進行規定,分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相應處罰。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了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對駕駛員管理不力的法律責任。
????其中規定,本企業駕駛員受到本條例相關處罰的次數,連續兩個月累計超過本企業巡游出租汽車總數百分之六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連續六個月累計超過本企業巡游出租汽車總數百分之十八的,責令改正,暫停辦理全部車輛更新業務九十天,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對于駕駛者的法律責任,《草案》也作了詳細規定,例如駕駛者不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除條例規定的可拒載情形外,中途終止載客、未經乘客同意加載他人的,責令退還車費,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暫扣《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三日以上七日以下。除條例規定可拒載情形外拒載的,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目前,該《草案》正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9月26日前,公眾可通過信函或者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將意見和建議反饋至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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