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為討領導歡心用公款以新車價格買下其子3輛二手車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洪雪 葉婉)當領導示意想賣掉兒子手里的三輛車時,為了討領導歡心,身為公司經理的彭某毫不猶豫的以買新車的價格用公款買下了三輛二手車(一輛牽引、兩輛半掛車)。事后彭某和領導將73萬元的購車差價款私分。
今天上午,涉嫌貪污罪的彭某在二中院受審,彭某當庭認罪,稱當時為了滿足生產需求,但因公司沒有相關資質,迫于客觀條件,只得購買上司兒子的車輛。
最終,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彭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指控 ? 伙同上司貪污公款現年48歲的北京人彭某曾是北京華昊恒通天然氣有限公司經理,案發前系北京房山燃氣開發集團副總經理。
市二分檢指控,彭某于2009年至2010年間,利用擔任北京華昊恒通天然氣有限公司經理等職務便利,伙同于某(另案處理)等人,用公款以新車價格購買上司于某兒子實際控制使用的一輛牽引車和兩輛高壓氣體長管半掛車,侵吞購車差價款73萬余元。
檢方指控,彭某伙同于某一同實施了貪污。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2月至2017年4月間,彭某的直接領導于某,利用擔任北京市房山區燃氣開發中心主任、北京房山燃氣開發集團董事長、北京房山燃氣開發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兼董事長、北京房開控股集團董事長、北京房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兼董事長等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彭某等人,先后采取使用公款歸還個人消費、購買購物卡、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親屬的二手車以及違規領取補貼款等方式侵吞公款259萬余元。
據悉,于某還曾利用擔任房開集團董事長、房開公司黨委書記兼董事長等職務便利,非法收受667萬元。除了貪污和受賄外,于某還曾挪用公款60萬元;并先后兩次將下屬公司2000萬元出借給開發公司用于經營,收受利息281.3萬元。
案發前,于某所挪用的公款已全部歸還。日前,二中院一審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判處于某有期徒刑13年。
庭審
受審認罪聽到判決稱不上訴上午9時,彭某被帶進市二中院的法庭。
于某公司的司機儲某在證言中證實,曾于2008年底去邯鄲接了兩輛半掛車回來。
彭某曾稱,2010年他曾請示購買壓縮天然氣運輸車掛車,上司于某說兩輛車公司分別支付了106萬元和11萬元。
證人李某在證言中則稱,2008年左右,于某買了兩輛半掛車承攬運輸壓縮天然氣的活。2009年底2010年初,于某讓其幫忙把其子的車賣給他們集團下屬公司。在聯系彭某后,李某把發票送了過去,之后的情況就不清楚了。
另外,在2009年12月15日,彭某所在的公司還以29萬余元從李某處購買了一輛牽引車。而車是于某之子在彭某的幫助下,于2008年購買的。
彭某的辯護人在法庭上稱,當時為了滿足生產需求,公司需要購買一輛牽引車和兩輛高壓氣體長管半掛車,但因如果要購買新車沒有運輸資質,迫于客觀條件,彭某只能選擇購買有資質的二手車。
而于某的兒子恰好有公司所需車輛,因此為了盡快投入使用,便直接將該兩輛車購買。
在法庭上,彭某表示自己對檢方提供的證據、公訴意見,均無異議。“我對我所犯的罪行認罪認罰,作為一名國家工作人員,我的行為觸犯法律紅線,給企業造成損失。我服從處罰,不上訴。懇請法官能對我從輕處罰。”彭某說。
最終,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彭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