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的一天,南海某知名中學的宿舍樓里,忽然傳出“砰”的一聲響,初二學生小覃(化名)右手鮮血淋漓,后經鑒定為傷殘。對于事故發生的原因,小覃稱是宿舍“舍長”小徐(化名)故意反鎖陽臺門并關燈,使他在極度驚恐的狀態下撞碎玻璃致傷;而自稱“品學兼優”的小徐,則否認自己曾鎖門關燈,還表示門鎖及燈具在事發前已經損壞。他們還稱,校方為了維護自身聲譽,在長達兩年的時間內沒有報警,也未作公開處理。近日,佛山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小徐一方、小覃一方及校方各承擔50%、30%、20%的責任。
????小覃:“舍長”為泄憤 故意關燈反鎖門
????小覃是南海某中學初二學生。小覃稱,2015年7月5日晚約9時40分,他晚自習下課后因出汗較多需更換衣服,回到宿舍進入位于陽臺的洗澡間洗澡。而作為同宿舍同學兼“舍長”的小徐,故意將陽臺門反鎖、宿舍燈全部關閉后,與宿舍其他同學到隔壁吃東西。
????至于為何小徐會故意反鎖陽臺門離開,小覃表示,這是因為小徐叫他不要于晚自修后在陽臺上洗澡,但是小覃沒有聽從,小徐于是為維護自己的面子做出的泄憤行為。
????晚上約9時50分,小覃洗完澡后,開門時卻發現洗澡間的門被反鎖無法打開,于是在洗澡間大聲呼叫,并持續拍打門尋求同學的幫助。此后,由于小覃長時間被困在黑暗中,十分驚恐,于是用右手去撞擊玻璃門以求能開門離開。在撞擊過程中,玻璃破碎,劃傷右手臂。看到自己的手血流不止,他于是用陽臺的水龍頭沖洗傷口。
????后來,有同學前去找到了宿管老師,在撥打120電話后,小覃被送至附近的醫院止血,因傷勢較嚴重,他被送至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后小覃轉至佛山中醫院。期間,小覃住院16天,醫院診斷其右前臂的皮膚、屈肌、神經均有損傷。經法醫鑒定,小覃右上肢損傷致右手功能大部分喪失評定為八級傷殘;致肢體功能部分喪失為十級傷殘。
????2016年4月,小覃父母將小徐及其父母、學校等告上了法庭,要求各被告賠償小覃的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7萬余元。
????小徐:不會故意反鎖 門鎖燈具都壞了
????法庭上,小徐的代理律師認為,小徐沒有動機,也不可能對小覃做出故意反鎖、阻止開門的行為。相反,小徐小覃的關系比較好,在事故傷害發生的當晚,原告還請小徐吃茶葉蛋。律師表示,小覃洗澡的行為違反了學校的宿舍管理規定,導致洗澡的水漫入到宿舍,小徐作為舍長,履行該中學的規章制度,為防止水繼續漫入宿舍而將陽臺門帶上。小覃之所以打不開陽臺門,是因為當時門鎖壞了。另外,陽臺的燈也在出事前壞了。
????根據小徐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顯示,大約在當時9時50分,他離開宿舍的時候,就順手把陽臺門帶上了,但沒有反鎖。他在宿舍里向外走,剛走到門口,就看到對面的宿舍都已經關燈,這時對面的值日老師還用手電筒照著他們宿舍,示意他要關燈,于是他把宿舍燈也關了。后來,有同學叫他去隔壁吃東西,他還記得跟小覃說:“老師來了,關燈了,你快點沖,沖完出來把地拖一下。”
????該情況說明還顯示,小徐后來“還是挺擔心的”,所以他拿了食物就走回宿舍。剛到門口,他就聽到“碰”的一聲巨響,于是他意識到出事了。
????小徐及其父親強調,小徐關掉宿舍燈是根據被告學校的宿舍管理規定以及值日老師的指示。小徐品德優良,成績也比較優秀,曾獲得學校頒發的“優秀班干部”以及各種獎項。在事故發生后,小徐看到小覃傷口裂開很大并且血流變多后,曾抓住小覃的右上臂幫忙止血,并且馬上讓同學去叫人幫忙。“小徐在事故發生后的處理行為,完全體現其對人友好以及作為舍長的高度責任感。”
????案件審理
????一審:小徐承擔50%責任
????對于小覃的各項損失,南海法院經核實后,最終賠償金額確定為22.6萬余元。
????南海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徐的代理律師聲稱陽臺門鎖及陽臺燈均壞了,但根據小徐本人的陳述,他在事發后進入宿舍并可以打開陽臺門;學校的工作人員則證明,其于當晚9時55分左右進入宿舍時,宿舍內所有的燈都開著,小徐也未反映過陽臺燈已損壞。即使陽臺燈真的存在已損壞的事實,事發時小覃正在陽臺洗澡,需要燈光照明,而此時并未到學校規定的陽臺燈熄滅的時間,小徐應該及時反映陽臺燈已損壞的事實,而不是關燈并離開宿舍。據此,法院認定小徐的說法只是其單方陳述,且與其他證據所反映的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同時認為,小覃用手臂砸開玻璃,未能合理預見該行為可能存在的危險,對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學校沒有盡到管理職責,具有一定的過失,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綜合各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認定小覃對自己的損害結果承擔30%的責任,小徐及其家長承擔50%責任,學校承擔20%的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后,小覃、小徐及學校三方均不服提出上訴。
????上訴:校方為聲譽未公開處理?
????小徐與小覃除了如一審一樣堅持自己的故事“版本”并直指對方有責任外,又不約而同地將矛頭指向了學校一方。
????小覃一方表示,他們每年繳付高達5萬~6萬元的高昂學費,理應得到優質的教育、管理服務及全面的人身安全保障。小覃受傷前半小時,巡查老師并未在小覃所在宿舍出現過;小覃受傷后,生活老師不知所終,班主任也遲遲未出現。此外,學校為維護自身聲譽,未對小徐進行公開處理,僅在小覃家長的強烈要求下出具了確認小徐反鎖陽臺門的說明,但推卸了該校的責任并對受傷過程輕描淡寫。
????小徐一方則稱,一審判決認定學校承擔20%的責任顯然過低。涉案的燈具及陽臺門事發前已經損壞,顯示出學校對宿舍設施維護的嚴重不足。涉案的學校作為一家非常知名的教育機構,收費遠高于一般公立學校,其向學生提供的生活設施及對學生的教育管理本應具有更高的標準要求,但該學校并未做好對學生晚修后的教育管理,未監督落實晚修后的紀律規定,以致學生宿舍發生事故。在事故發生后,校方既未調查了解事件真相,也未報警處理,近兩年的期間內未作出任何的調查結論。
????校方則回應稱,管理老師采取來回走動方式巡查宿舍,事發前剛好不在該宿舍門口。同時,涉案宿舍的學生基本已年滿14周歲,無需老師在宿舍門口時刻守護。事故發生后,學校已盡到救護義務,避免了傷情惡化。校方還指,小徐濫用宿舍長的關燈權利并反鎖陽臺門,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小覃實施用手臂撞擊玻璃導致自身受傷,過錯明顯。作為校方,不應承擔責任。
????終審:小徐父母賠償12.7萬余元
????佛山中院認為,關于小徐是否反鎖陽臺門、關閉燈具并離開宿舍問題,因僅有當事人對事發過程的陳述而無證據予以直接證明,故需根據全案情況綜合判斷。小覃是因用手撞擊陽臺門玻璃而受傷,以其同齡人正常的認知能力不可能在陽臺門可正常開啟的情況下無故實施該危險行為,再結合學校和小徐的陳述,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綜合判斷,小覃是由于小徐反鎖陽臺門后關閉燈具并離開宿舍導致其無法進入房間的可信度較高,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無不當。
????中院還指出,小徐的行為造成小覃精神上的壓力和情緒上的恐慌,與小覃撞擊陽臺門玻璃導致受傷的結果發生存在因果關系,小徐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小覃作為年滿14周歲,對用手撞擊陽臺門玻璃行為可能存在的危險性應有一定的認知和判斷能力,但其未能合理選擇脫困的時機和方式,而采取危險性較高的行為并導致自身受傷,亦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校方作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教育機構,對涉案宿舍內學生未在規定時間內進入宿舍準備就寢的情況不能及時發現和制止,間接導致小覃受困后無法向同舍同學求救;發生涉案較嚴重的人身損害事件后,學校未報警處理亦未及時就涉案事件的過程、原因進行調查并形成初步結論,故應認定學校并未盡到應盡的管理職責,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合全案情況及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佛山中院認為一審法院對三方的責任認定合理妥當。據此,佛山中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校方應向小覃賠償5萬余元;小徐父母應賠償小覃12.7萬余元。









